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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带孩子看《第二十条》 记住了关键时刻能翻案(2)

作者:李青青 时间:2024-03-06 19:57:46 来源:领啦网
导读:一定要带孩子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

一定要带孩子看第二十条

一定要带孩子看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很显然,张科和他的同伙至少犯了以上条款中的第一和第二条,假如他们是经常对这位同学施暴并且造成了公开影响的话,那第四条也适用,面临着很严重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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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家长我们不仅要自己了解这条法律,也要教给孩子,让他们知道有法律在保护着自己,这样当他们在外面遭受了不法侵害后,就可以第一时间反应过来对方在犯法,心里有底气去找老师和家长告发这些人。

但如果孩子都不知道这些法规的话,就很可能像《第二十条》中那个受欺负的孩子一样,不敢吭声,不会自救,太可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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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2:年纪小就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吗?

看了知识点1,可能有家长会问了,很多校园霸凌事件的施暴者都是未成年人,就算我们家孩子被他们欺负了,法院能执行对施暴者的处罚吗?

答案是肯定的。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Q-J)、抢劫、贩卖(D-P)、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