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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买方行为应视同绑(J)十年起刑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

作者:爱莎 更新:2024-03-13 03:55:10 来源:领啦网
导读:代表:买方行为应视同绑架十年起刑,人大代表张宝艳建议,将拐妇女儿童的买方应视同绑(J)罪,十年起刑!张宝艳是宝贝回家寻子网的创始人。她认为在拐卖妇女儿童案中,对被拐妇女儿童侵害最大的、侵

代表:买方行为应视同绑架十年起刑

人大代表张宝艳建议,将拐妇女儿童的“买方”应视同绑(J)罪,十年起刑!张宝艳是“宝贝回家寻子网”的创始人。她认为在拐卖妇女儿童案中,对被拐妇女儿童侵害最大的、侵害时间最长的,都是“买家”。这些“买家”对被拐妇女还伴有虐待、非法拘禁、(Q-J)、精神伤害等犯罪行为。给被拐妇女造成非常大的身心伤害。这么多年来,拐卖妇女儿童案的根源就是买家。如果没有“买方市场”,就没有人贩子这个行当了,正因为有了“买方市场”才刺激了人贩子的铤而走险。

代表:买方行为应视同绑(J)十年起刑

她说必须让买方和卖方“买卖同罪”,甚至于对“买方”的定罪重于人贩子,这样才有威慑力。现行法律在对“买方”的量刑标准是三年起刑,这个标准太低了,我的建议是,将买方视同绑(J)罪,十年起刑。张宝艳还建议,应该对“拐卖妇女儿童案”的嫌疑人终身追责。但实际上拐卖犯罪的危害是很长的,这一犯罪行为给受害家庭和受害人造成的伤害是终生的。拐卖犯罪分子的追责不应当受诉讼时效所限,而应该终身追责。张宝艳在平时的工作中,见了太多的绝望父母,见了太多的心酸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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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对人贩子恨之入骨,对买方虐待被拐妇女感到痛心疾首,恐怕她也不会提出这个建议。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买方的行为不但给被拐卖人造成巨大的伤害,对被拐卖人的亲人打击也非常大,拐卖的发生往往会让受害家庭家破人亡,社会危害性极大。就例如陕西榆林铁笼女,江苏丰县铁链女,深圳孙海洋14年寻子孙卓,我们想想给受害者家庭带来多大的伤害啊?!其中有着人贩子的罪恶,也有着买家藏匿和虐待的罪恶。所以还是应该对他们绳之以法,进行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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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对于其中协助作恶的其他环节,例如买卖出生证、办理户口的那些涉嫌违法分子也不应该放过,一定从每一个环节都打击。事实上更为重要的是要彻底改变一些地方存在的买儿童、买媳妇没有什么大不了的社会风气,没有认识到这是漠视妇女儿童基本权利的极其丑陋的社会问题。要对纵容买儿童、妇女的知情人、当地村干部、领导,也追究责任。严格说来如果有基本的法律意识,拐卖儿童和妇女就根本没有市场,这很快就会被村民发现,不可能瞒天过海,漠视也是这类犯罪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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