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月试用期不交社保转正后有交 入职缴纳社保才合规
三个月试用期不交社保转正后有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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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业单位都是有试用期的,当然我相信应该是绝大多数企业单位都是有试用期的,但是这个试用期内实际上也是应该正常的签订劳动合同的;
并且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都应该为自己的试用员工来缴纳相应的社保待遇,这个也是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
所以说试用期内不想缴纳社保待遇的话,作为企业单位的人事部门应该来如何规避风险的,当然确实也存在这样的企业。
因为一方面试用期内的员工他的稳定性相对是比较弱的,也就是说试用期的员工随时都很有可能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
作为企业单位来说,那么对于这样不确定的员工来讲,他们自然而然是不愿意给这样的员工来缴纳社保,来增加自己的用工成本。
但是这样的做法是违反劳动合同法行为的,所以说是不建议这样做的,当然想要规避风险也好,还是怎么样也好,实际上这是在之前也就是在社保税改以前确实比较存在这样的现象。
而且是比较常见的,但是社保税改以后想要逃避税务部门的监管,实际上还是有些困难的。
因为本身试用期的员工,你也要给他正常的发放工资待遇,那么你只要申报工资待遇,基本上税务部门就会明显的核查到,如果说没有正常的来缴纳社保,那么很明显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所以,试用期内想要不缴纳社保,那么企业单位是要承担一定的风险的。
按照以往的一些惯例,在试用期内,很多企业单位不给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总以为是高枕无忧了,因为总觉得员工拿不出凭据,证明是这家单位的员工,但实际上企业单位这样的做法,就给自己无形中买下了一颗重磅定时(Z-D)。
没有劳动合同,并不能够证明你这个员工不是你们单位的。只要是正常的给员工发放工资,并且员工的工资卡上有流水,而且流水当中的对公账户就是工作单位的对公账户,那么这样的一个证明完全就可以确认劳动合同关系。
所以说即便是没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也可以证明是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那么都应该依法来缴纳相应的社保待遇,不然的话,企业单位因此而付出的成本可能会更高。
因为如果后续需要补交的话,那么在补缴社保的过程中,我们就不能够按照原有的补缴费用来进行补缴,那么在补缴的过程中,不但是需要掏出我们所需要补缴的本金,很有可能还会产生一笔滞纳金的费用。
那么这个滞纳金的费用也应该由企业单位来承担,所以说很明显后面去补交它,对于企业单位来说所付出的成本会更大,所以企业单位这样的做法是得不偿失的;
我们还是要严格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自己使用新的员工来缴纳社保,这样对于企业单位才是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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