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死亡人数等级分类 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划级的标准
事故死亡人数等级分类
一个生活小知识,为大家介绍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划级的标准和事故死亡人数等级分类方面的介绍,一定能给您带来帮助的,一起来了解吧!
一、事故死亡人数等级分类
死亡是指损失工作日为6000工作日。这是根据我国职工平均退休年龄和平均死亡年龄出来的。
相应的死亡事故分类数字也单纯的定义为3、10、30。
(1)轻伤事故:一次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它是指导致受伤害者损失一个或个以上工作日而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事故
(2)重伤事故:一次事故只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它是导致操作者的脑、眼、四肢、躯干等部位受到严重伤害而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事故。
(3)死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死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0~29人(含10人)的事故。
(6)特别重大死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事故。
虽然这种方式只是单纯的一种划分,但对于伤亡事故的管理来说有积极的意义,根据不同严重程度死亡事故确定不同层次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明确了死亡事故的处理主体,分清了责任,强化了责任,对于调查了解死亡事故发生原因,提出解决方案,安抚死者家属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事故死亡人数经济损失来源分类
但是以上分类方法根据伤亡的严重程度对以人员伤亡为主的事故进行的分类,没有考虑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为了综合考虑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伤亡与经济损失),为加强事故管理,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其中第三条规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条例》中没有死亡、重伤以及经济损失数值的具体换算关系,但是极有可能是根据GB6441损失工作日,结合当时的企业盈利水平等情况换算出来的。
以上领啦网介绍的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划级的标准及其事故死亡人数等级分类的全部介绍,供大家学习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