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縻制度是什么意思 古代羁縻政策在不同朝代的演变(3)
羁縻制度是什么意思
在对待少数民族聚居区的问题上,隋朝的羁縻方法主要通过给这些少数民族,授予一些诸如“俚帅”和“渠帅”等头衔,有功的可以另行封赏。
唐朝的疆域得到了空前的扩张,因此他在南朝左郡、僚郡等基础上发展出了一项羁縻州制度,于贞观年间正式确立,根据《新唐书》的记载,羁縻州的数量一度达到了856个之多。
羁縻州县的长官由少数民族的首领担任,内部事务自治,但负有一定的进贡责任,其长官可以世袭,但需要得到中央王朝的认可和批准。
到了宋代,由于武功方面欠缺,边地少数民族势力迭起,中原和边地少数民族不断交战,彼此互为仇敌,民族关系变得更为复杂。
在对待少数民族聚居区时,宋代也是采取羁縻州的形式来进行管理,大者为州,中者为县,小者为洞,内容也基本与唐代相似,只是在一些承袭人的选取等规定上比较严格一点而已。
到了元明清时期,羁縻政策集中表现为土司制度的形成、发展和崩溃。明代在一些军事地理位置重要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了大量羁縻卫所,以当地首领为都督、都指挥、指挥、千百户、都指挥使、镇抚等官,负责掌管当地的军政民事,所属官可以世袭,因俗而治,有点类似于当代的自治县(区)。
明代在东北设立奴儿干都司及其卫所,在西北设立赤斤蒙古、罕东、***、阿瑞、哈密等六卫,在西藏设乌斯藏、朵甘卫都指挥使司、陇答卫指挥使司及招讨司等,这些东西都是明代的羁縻卫所。
但明代除了羁縻卫所外,还有汉军卫所和土流参治卫所。其中羁縻卫所处于帝国的中央,朝廷对其统治力度较弱,而土流参治卫所则处于边疆和(N-D)的缓冲带,其长官以朝廷任命的流官为主,而当地的土官为主。
朝廷对其的管控力度,也正好介于羁縻卫所和汉军卫所之间。
无论是羁縻卫所,还是土流参治卫所,他们都需要定期向明代纳贡,遵从朝廷的调遣,一旦延误,还会因此而被治罪。也正因为如此,明代对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控制力,已经远超前代了。
到了清代,羁縻制度已经变得十分衰微了,满清统治者通过大规模的改土归流,瓦解了原先的土官制度,再通过盟旗制度、伯克制度、满蒙联姻等方式,极大地加强了对于边疆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管理和控制。后来随着清代的灭亡,羁縻制度也彻底退出了,中国的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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