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廷尉是什么意思 廷尉这一官职的职责和属官介绍
古代廷尉是什么意思
今天为大家介绍廷尉这一官职的职责和属官介绍和古代廷尉是什么意思的相关内容,继续往下看吧!
廷尉是秦汉时期中央最高司法长官,列位九卿,秩中二千石,和“三公”之一的御史大夫秩禄是一样的,可谓位高而权重。
廷尉,卿一人,中二千石。《后汉书·百官二》
廷尉一职,始设于了战国时期的秦国。商鞅变法后,强化“军政合一”、“兵刑合一”思想,廷尉一职,或源于此。因为在秦汉官制中,以“尉”命名者,多为统兵之将领,如太尉、中尉、卫尉等。
廷尉之名,在西汉曾两次被更名为“大理”,王莽时期,还被改作“士”。光武帝刘秀即位后又恢复为廷尉,直到东汉末年。
汉代廷尉的属官,有廷尉正、廷尉监、廷尉平三官。廷尉正和廷尉监设立较早,官阶较高,秩皆千石。廷尉平初置于宣帝地节三年(公元前67年),官阶较低,秩六百石。
廷尉,秦官,掌刑辟,有正、左右监,秩皆千石。景帝中六年更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复为廷尉。宣帝地节三年初置左右平,秩皆六百石。哀帝元寿二年复为大理。王莽改曰作士。《汉书·百官公卿表》
廷尉设立之初,其官员的选任以法家之学为主。汉武帝时期,廷尉的属官中有一些儒学之士。汉成帝时期,“儒学之士”逐渐选任为廷尉,这一时期就是“法律儒家化”的起始。
李斯本是楚国上蔡小吏,后从荀子学帝王之术,入秦为官,任职秦国廷尉二十余年,是秦国举足轻重的人物。
汉文帝时,张释之为廷尉。他严于执法,当皇帝的诏令与法律发生抵触时,仍能执意守法,以执法公正不阿闻名。时人称赞“张释之为廷尉,天下无冤民”。
汉武帝元朔三年,张汤为廷尉。张汤之父为长安丞,张汤耳濡目染,渐通审狱之术。他曾治鼠盗肉案,文辞如老狱吏。张汤为廷尉,用法严峻,颇受汉武帝宠信,多行丞相事,权势甚至在丞相之上。
汉宣帝时廷尉于定国,其父于公为县狱史。于定国年少时学法于其父,后任基层司法官吏,由狱史、郡决曹至廷尉史,转而升为廷尉。
一、廷尉的职责
廷尉职责之一是审理关系重大的案件。
高皇帝七年,制诏御史:“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有罪者久而不论,无罪者久系不决。自今以来,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之。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汉书·刑法志》
由此可知,廷尉是审理全国疑难案件的最高机构,除个别疑难的案件上报皇帝裁决外,它有案件的终审裁决权,而且廷尉又是地方上的上诉机关,案例可比作法律。
廷尉职责之二是负责对朝廷、地方官员和宗室成员的行为和言论的监督和弹劾。如晁错因建议景帝消藩,吴、楚等七国乘机作乱,廷尉欧认为晁错之建议引发了七国之乱,所以上奏景帝腰斩晁错。
廷尉的第三项职责是修订律令。如张汤任廷尉时,制定了官员之间互相揭发、监视的告奸法,贻害无穷。郭躬任廷尉时,将四十一条过重、过严的条款加以更正,造福黎民苍生。
二、廷尉属官
汉代廷尉的属官,有廷尉正、廷尉监、廷尉平三官。廷尉属官一般选取熟悉法律的人充当。
“选廷尉正、监、平,案章取明律令。”《汉官旧仪》
在官员考核中,成绩优秀、名列前茅的御史也可以补选为廷尉属官。
“廷尉正、监、平物故,以御史高第补之”。《汉官旧仪》
1.廷尉正
廷尉正是廷尉副手,协助廷尉审理狱案,相当于其他诸卿之丞,秩禄一千石。
汉武帝时期,何比干为廷尉正,数次与廷尉张汤争论,救人千数。汉宣帝时期,黄霸为廷尉正,“数决疑狱,庭中称平”,证明廷尉正协助廷尉审理狱案的同时,亦有一定独立审理狱案的职权。
廷尉正亦参与廷尉诏狱的审理,汉宣帝本始三年,广川王刘去及王后触犯法令,“天子遣大鸿胪、丞相长史、御史丞,廷尉正杂治巨鹿诏狱,奏请逮捕去及后昭信”(《汉书·景十三王传》)。
黄霸像
2.廷尉监
廷尉监也是廷尉副手,秩禄千石。其分为廷尉右监和廷尉左监,笼统称之为廷尉监。东汉时期,光武帝省去廷尉右监,只设置左监。
廷尉监的职能为协助廷尉治理诏狱,诏狱是奉皇帝命令拘捕犯人的监狱。汉武帝元朔六年(公元前123年),淮南王刘安之孙刘建告发淮南王太子刘迁谋反,“上遣廷尉监与淮南中尉逮捕太子”。
汉武帝后元二年(前 87 年),巫蛊事起,丙吉以故廷尉监的身份,受诏令审理此案。
廷尉监与廷尉正秩禄相同,但其地位略低于廷尉正。廷尉监的职责具体为逮捕人犯,并没有参与具体的审判狱案事务,而廷尉正负责“杂治诏狱”“决疑狱”。
3.廷尉平
廷尉平,廷尉之属官,汉宣帝地节三年十二月,初置廷尉平四人,秩六百石。廷尉平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案件复核,纠察错判漏判和冤假错案,也有修订律令的职责。
宜令三公、廷尉平定律令。《后汉书·郭陈列传》
关于廷尉平的设置,似乎与汉宣帝初期廷尉史路温舒上书建议“尚德缓刑”有直接的关系。《汉书·刑法志》记载,廷尉史路温舒上疏,言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狱之吏是也。汉宣帝刘询襁褓中曾下狱,幼年生活在民间,知道了百姓疾苦,吏治得失。听了路温舒的上疏后,立即下诏置廷尉平,力求司法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