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辞退采取放长假 公司变相辞退可以告他们吗(2)
导读:公司不辞退采取放长假,被告(劳动者)于2013年9月进入原告(公司)处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2015年11月原告因经营困难,无法正常生产,遂给工人放假,被告于2015年11月接受
公司不辞退采取放长假
被告(劳动者)于2013年9月进入原告(公司)处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2015年11月原告因经营困难,无法正常生产,遂给工人放假,被告于2015年11月接受放假安排之后,未回到原告处继续上班。
为此,原、被告双方产生劳动争议,经协商未果,被告遂向毕节市七星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6年7月15日毕节市七星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七劳仲字[2016]82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1、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3年9月至2015年11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其中:被申请人应缴纳的部分由单位缴纳,申请人应缴纳部分由个人缴纳,具体金额以社保经办机构核算为准);
2、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402.08元。因原告不服仲裁裁决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查明,被告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4160.83元。一审法院认为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助。
本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因经营困难,无法正常生产,给员工放长假,被告于2015年11月接受放假安排后未回到原告处上班,可视为双方自愿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