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来了楼上漏水找谁 正确解决楼上漏水(W-Q)问题
民法典来了楼上漏水找谁
为大家介绍正确解决楼上漏水(W-Q)问题和民法典来了楼上漏水找谁的相关介绍,一起来了解了解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小区的环境建设是大家都能看到的表面工程,实际上邻里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各自房屋内部的建设,就不是那么一目了然了。
城市里一栋栋高楼大厦的拔地而起,把人们分割成一个个堆积在一起的“小方框”,面对来自四面八方的不同声音,需要人们更灵活的处理。
楼上与楼下也仅仅一墙之隔,甚至因为某些管道的上下贯通而联系更加紧密。
最经常出现的除了上层对底板巨大的噪音,让下面的住户不胜其烦以外,漏水的情况,将是楼下住户最不愿发生的噩梦。
周某的糟心事
很不幸周某近来就一直被这一问题所困扰,自家的房子是去年刚买的,楼上住的是胡某,两人经常有照面,突然一天周某发现自家天花板渗水。
他马上去找胡某观察情况,两人看了半天也不知道是什么原因。
周某认为不管什么原因,你楼上的水渗透到我们楼下,搞得我们家跟水帘洞一样,你楼上业主胡某就应当承担责任。
胡某表示不服,这还不知道怎么回事呢就全怪我了,如果是公共水管漏了,那可不关我的事。两人争论未果,遂找到物业公司要求彻底检查、排除问题,必须尽快解决。
刚满一年就发生严重房屋质量问题,物业公司难辞其咎。
最终经过仔细勘验,认定是胡某家的擅自改装导致,经物业(SHANG)门指导修正后,周某的天花板不再渗水,但顶部已经被腐蚀溃烂,法院判定胡某赔偿周某全部损失。
楼上与楼下的利害关系
同住于一个小区的业主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和谐共处义务,对于生活中的小摩擦,法律也鼓励彼此相互理解与支持,共建和谐社会。
物业部门作为维护整体小区环境和管理公共秩序的机构,应该积极发挥协调作用,促使业主之间邻里和睦,有问题和平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条和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居民对于个人房屋的改造和装修,应当遵循一定的公共准则,不得因为个人的便利而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上述案例中,胡某就是因为私自改装导致自家的水管出现渗漏,破坏了楼下周某家的天花板,酿成了一桩祸事。
平等和睦的基础上,如果出现了一方侵害另一方的情况,受害者当然要积极寻求法律的帮助,不管是面对其他业主,还是物业部门,都有权利要求得到公平的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