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到底有多么繁荣昌盛 唐代时期经济繁荣到什么程度(2)
唐朝到底有多么繁荣昌盛
来自昭武九姓诸国的更多,如安金藏、安禄山、史思明、康日知、李抱玉、李抱真、白孝德、何进滔、何弘敬等。此外,还有出身党项、沙陀、契丹等民族的蕃将。
这些在唐朝任职的武将,有的入朝听命中央调遣,有的为边疆都督、都护或节度使,担任一方军事长官。
唐玄宗时以(W-Z)将领32人代替汉将,更是将他们作为支撑帝国大厦的重要柱石,肩负着内护京师、外备征御的重任。
东突厥汗国的阿史那社尔等,铁勒的薛咄摩支等,契丹的李楷固等,百济的沙吒忠义等,都担任过朝廷禁军高级将领,连西域诸国和新罗、渤海等入侍质子也都配授禁军诸卫郎将。
如蕃王子弟婆罗门(北印度)翟昙金刚、龟兹王子白孝顺,吐火罗(今阿富汗)王那都利第仆罗、于阗王尉迟胜等都在长安朝廷留充侍卫,官至大将军等。
许多蕃将及其后裔被唐王朝“处之环卫,委以腹心”,不仅赐姓封王,赐婚尚主,而且陪葬帝陵,官爵世袭。
唐代的军事活动,动员了很多外来民族的“降户”或“归化人”,在蕃将率领下防守反击,这是唐朝“羁縻”政策为其国际战略服务的特征。
4、法律地位平等
按《唐六典》记载,盛唐时有70多个国家与唐王朝经常往来,外国人在唐朝居住者众多,难免有违法犯罪现象。
唐朝对外国侨民在中国(L-T)上所发生的法律纠纷,有专门的法律规定: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唐律疏议》解释,化外人,即谓:
“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其有同类自相犯者,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若高丽之与百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
这就明确表明,凡是外国人,同一国家侨民之间的案件,唐朝(Z-F)尊重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制度和风俗习惯,根据他们的俗法断案,享有一定的自治权;
而对于来自不同国家的侨民在唐境内发生的纠纷案件,则按唐朝法律断案,在法律地位上与汉人完全平等,没有特别的治外法权。
这种涉外立法,分别体现了当代立法的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的原则,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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