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废除井田制的原因 商鞅废井田制后实行了什么制度(2)
导读:商鞅废除井田制的原因,井田制是一种公田制。一块大约一方里的土地,划成井字形般900亩田,中间的100亩为“公田”,由八家共耕;其余800亩“私田”配给八户人耕种,公田的收
商鞅废除井田制的原因
井田制是一种公田制。一块大约一方里的土地,划成井字形般900亩田,中间的100亩为“公田”,由八家共耕;其余800亩“私田”配给八户人耕种,公田的收成归封建主,私田则归农户自享。
初期的农民性情纯朴,勤劳地为地主耕作“公田”,对自己的“私田”反而看为次要。但这些井田之所有权全属于贵族封君。
即所谓:“四封之内,莫非王土;食土之毛,莫非王臣。”由于八户是助耕公田,才可享受私田的收获。正如近代有人为富豪看守坟墓而获耕食墓田,实是一种雇佣性质。
当时之封建地主特别设置农稷之官,用来教导协助农民如何辨别土壤,如何选择种子,并经常巡视田野,督导农耕。由于农民智慧低,故须勤恳教督,加以扶助,如叛离主人,则易受城圈外之夷狄之侵扰,使全家不能安居乐业。因此贵族与农民可以相安无事,平安度日。
直到“履亩而税”开始,税收改为视田亩之实际收成所得而抽取固定之比率。此即《孟子》书中所说之“彻”法。井田制度遂完全被破坏。
井田制度是一种随封建制度而产生的(Z-Z)制度中之一环,并非社会经济形态,是中国周代有统一的封建制度后而产生的,绝非郭沫若所说的原始共产社会,然而由于周代常搬迁,故可称之谓“农业社会武装的殖民开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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