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中书舍人是什么官职 在唐代相当于现在什么职位
古代中书舍人是什么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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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唐代隋后,为了稳定政权根基,唐朝(Z-F)在隋制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和充实,并最终形成了一套独特的行政官僚体系。
其中中书舍人这一官位的职权在唐代得到了前所未有地加强。本文将以唐代中书舍人的职权为主要谈论对象,一窥唐代独特的行政官僚体系。
中书舍人的草诏权
中书舍人始置于魏晋时期,在南北朝时期地位日渐重要,拥有诏诰职权,纵观南朝数代权臣,在谋朝篡位之前大多领受中书舍人一职。
唐朝是中书舍(R-Q)势达到顶峰的时期,其职权涵盖了中书省政务处理的方方面面,从草诏权到政务处理,唐代行政系统的每一环都能看到中书舍人的影子。
中书舍人在唐朝的政务运行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其中最基础且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草诏权。
起草诏书是中书舍人的基本工作。魏晋时代初次设立中书舍人之时,就是负责为皇帝草拟诏书。
据《晋书》记载,"江左初,合舍人通事谓之通事舍人,掌呈奏案章。"而到了唐代,起草诏令已经成为了中书舍人的专职。
唐朝中央(Z-F)对中书舍人的草诏能力要求极高,必须要保证诏书内容无误,符合皇帝自身意愿,同时要做到言毕即成。这就意味着一般官员无法胜任中书舍人的工作,担任中书舍人的官吏需要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唐高宗在位期间,曾任中书舍人一职的徐齐聃就曾提前泄漏诏书上的内容而被贬谪至蕲州。而中书舍人不能按期完成起草诏书的工作,也要受到责惩,而这主要是由中书舍人的能力不足引起的。
唐代沿袭了魏晋以来的行政旧制,起草诏令是中书舍人的一项重要职权,但是唐朝的中书舍人并不能掌管实权,是行政系统中的外朝官,其(Z-Z)活动要听命于宰相。
处理文书的工作实际上是"佐宰臣判案",因而时人皆称中书舍人为"宰相判官"。而这也使得中书舍人处在一个尴尬位置。所以,皇帝会经常插手中书舍人的工作中,制约其草诏权。
中书舍人的参议表章权
参议表章是中书舍人的另一项重要职权。每天由百司各部门汇集到中书省的奏章不计其数。中书省的长官中书令身为宰相,不仅要行使宰相的职权,同时还要处理中书省的日常事务,可谓是公务繁忙。
自然,处理各级官员所提交的奏章的职责就落到了中书舍人身上。汇集到中书省的百官奏折,一般先由中书舍人阅览,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再经由中书侍郎、中书令,最后交由皇帝裁决。
中书舍人的参议表章权主要是指六押和五花判事制度。所谓六押,就是特指六部,六位舍人分工明确,各负责一部的相关事宜。
而五花判事制度,则是唐代中书舍人的另一大职权,五花判事只是一个特殊的名词。
凡军国大事,先由负责此事的中书舍人进行批阅,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其他中书舍人各执己见,在主要负责此事的舍人意见之后再行添加,也就是唐朝的合议制。
关于六押和五花判事制度之间的关系,至今学界仍有不同的看法,袁刚认为五花判事和六押制度都是代表皇帝、协助宰相的制度,五花判事和六押只是名称不同,但工作性质一样。
而刘后滨海则认为六押强调的是中书舍人对尚书六部章表的押判,五花判事则是各位中书舍人在朝政议论中各抒己见。
因此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工作形式,六押和无花判事反映了中书省对政务裁决的进一步加强,以及中书省在行政事务中的提高。
然而随着时间的发展,两大制度的弊端也渐渐凸显出来。唐玄宗李隆基继位后,中书舍人的权力已堪比中书令,不少带有(Z-Z)强人色彩的中书舍人将合议制变成一言堂,而这种行为是不被皇权所容忍的。
开元二十六年(公元738年),李隆基在中书省设立翰林学士院,改翰林供奉为翰林学士,直接参与到政务的处理之中,在一定程度上侵夺了中书舍人的职权。
安史之乱后,唐朝由盛转衰,为了能更及时地处理政务,唐肃宗取消了中书舍人对奏章的初审权力,六部奏章将由三省和皇帝本人统一处理。
唐德宗建中二年,门下侍郎卢杞上奏请求恢复六押制度,然而受到了朝中大臣的强烈反对,最终不了了之。到了贞元初年,负责六部的中书舍人一职已全部裁撤,六部事务全交于高参一人处理。